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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修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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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系碩士班學生修業相關:

 ‧第一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六學分,不得多於十二學分。

 ‧第二學年每學期不得少於二學分,不得多於十二學分。

 ‧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四年,其餘規定請參考學則,除論文外須至少修畢三十二學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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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碩士班課程系統表 11104